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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884号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884号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岩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兴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