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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73号

倪会丽与梁国山、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会丽,梁国山,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73号

原告:倪会丽,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梁国山,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张国,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会丽与被告梁国山、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会丽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会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倪会丽负担。

审 判 长  桂吾琼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徐少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