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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115-1号

杨万付与侯振岭、胡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万付,侯振岭,胡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115-1号

申请执行人:杨万付,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杨明,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侯振岭,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胡明娟,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杨万付与侯振岭、胡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曼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