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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初字第687号

咸敬哲与通榆县璟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咸敬哲,通榆县璟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初字第687号

原告:咸敬哲,女,1986年8月16日生,现住通榆县开通镇鹤海嘉园小区8号门市,身份证号:220833198608167407.

被告:通榆县璟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咸敬哲诉被告通榆县璟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志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