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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125号

赵振立与洛阳粤钰青铜器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振立,洛阳粤钰青铜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25号原告赵振立。被告洛阳粤钰青铜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横水镇寒亮村法定代表人王蕊。

原告赵振立诉被告洛阳粤钰青铜器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本案原告赵振立不是适格原告,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臧梦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怡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