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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763号

陈宗联与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宗联,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陈宗联,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朱诸路南工业园一号路西。法定代表人刘坤洲,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宗联与被执行人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172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已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172号裁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172号裁决书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