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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029号

赵娟娟与彭涛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娟娟,彭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赵娟娟。被执行人彭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娟娟与被执行人彭涛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涛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5)高民初字第282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宋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