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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247号

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247号原告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7,254.08元并偿付逾期利息7,088元。受理费3,986.8元,减半收取计1,993.4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之前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多起,其名下账户及财产在他案中被冻结或查封,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月27日,本院将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查证结果表示确认,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关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