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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241号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41号原告吴某某,女,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王某某,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夫妻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卓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