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83号郭中信申请执行潘东良、冯均丽借款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十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潘东良、冯均丽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偃民十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卫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