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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执83号

郭中信与潘东良、冯均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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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83号郭中信申请执行潘东良、冯均丽借款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十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潘东良、冯均丽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偃民十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卫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