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965号
原告: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德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培,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红军,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释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吴红军的准确详细的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水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