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99号偃师市亿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广石冶金集团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单位偃师市亿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单位新疆广石冶金集团工业有限公司长期无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2015)偃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会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弼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