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17-2号
原告:景县新宝胶管经销门市部,经营者张书新
委托代理人:郝春迎。
被告:周檑,又名周雷。
被告:孟庆泉。
委托代理人:周檑,又名周雷。本院审理的原告景县新宝胶管经销门市部与被告周檑、孟庆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县新宝胶管经销门市部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周檑、孟庆泉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房产、车辆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檑、孟庆泉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房产、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