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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17-2号

景县新宝胶管经销门市部与周檑、孟庆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县新宝胶管经销门市部,周檑,孟庆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17-2号

原告:景县新宝胶管经销门市部,经营者张书新

委托代理人:郝春迎。

被告:周檑,又名周雷。

被告:孟庆泉。

委托代理人:周檑,又名周雷。本院审理的原告景县新宝胶管经销门市部与被告周檑、孟庆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县新宝胶管经销门市部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周檑、孟庆泉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房产、车辆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檑、孟庆泉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房产、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