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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财保7号

陈恒兵、尹广琴与苏州新佳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恒兵,尹广琴,苏州新佳成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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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财保7号申请人陈恒兵。申请人尹广琴。被申请人苏州新佳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中安路276号。法定代表人黄立成。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陈恒兵、尹广琴等9名劳动者与被申请人苏州新佳成服饰有限公司因工资引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4500元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建议书,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恒兵、���广琴等9名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新佳成服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4500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院对上述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申请人在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谢   心   阳

审判员 陆雪龙

审判员严汉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奚   晓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