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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986号

刘有来与桓台县邢家镇波扎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有来,桓台县邢家镇波扎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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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刘有来。被执行人桓台县邢家镇波扎店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有来与被执行人桓台县邢家镇波扎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桓台县邢家镇波扎店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有来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有来申请执行标的72490.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07)桓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有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