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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338号

张金林、杭州振达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张金林,杭州振达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林,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振达废品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组织机构代码75723059-6。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总经理。

上诉人张金林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振达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金林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张金林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金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金林负担(张金林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应退还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为民

代理

审判员  睢晓鹏

代理

审判员  秦海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项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