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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017号

上诉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殷新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殷新华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固游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孔华年,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涛、孔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新华,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生。

上诉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新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漆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足额缴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玲

代理

审判员  周家明

代理

审判员  李任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