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63号苏世欣申请执行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偃劳人仲调字(2015)第9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世欣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单位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长期无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偃劳人仲调字(2015)第9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会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弼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