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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563号

王建明与崔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明,崔德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563号

原告:王建明,农民。

被告:崔德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明与被告崔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诉讼保全费150元,合计189元,原告王建明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丽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鑫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