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563号
原告:王建明,农民。
被告:崔德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明与被告崔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诉讼保全费150元,合计189元,原告王建明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丽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鑫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