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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315号

游乐昌与邓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游乐昌;邓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315号原告游乐昌诉被告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9月18日出具的(2009)青民一(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告邓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游乐昌借款40万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游乐昌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邓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海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