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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305号

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与李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李瑞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305号原告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瀛台里底商4-8号。法定代表人周广成。被告李瑞洪。

原告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裴忠贺

审 判 员  边凤乐

人民陪审员  韩志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