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305号原告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瀛台里底商4-8号。法定代表人周广成。被告李瑞洪。
原告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裴忠贺
审 判 员 边凤乐
人民陪审员 韩志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