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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461号

王晓家与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晓家,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玉亮,王俊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61号

原告:王晓家。

被告: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号。

被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3号(奉天大厦17、18、19层)。

被告:王玉亮。

被告:王俊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家与被告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玉亮、王俊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与另一案件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家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