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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民初91号

覃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覃某,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91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梁耀亮,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毓瑞,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 判 长  韦文豪

人民陪审员  黄金凤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万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