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91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梁耀亮,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毓瑞,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 判 长 韦文豪
人民陪审员 黄金凤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万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