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财保10号申请人谭少美,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申请人周小华,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申请人茶陵县虎山建筑公司,地址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周小华,经理。申请人谭少美与被申请人周小华、茶陵县虎山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备诉至法院。因被申请人周小华、茶陵县虎山建筑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为保障日后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小华、茶陵县虎山建筑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自己车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少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茶陵县城建投资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周小华、茶陵县虎山建筑公司的“茶陵县环线电杆工程奖励基金”3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禁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勇
审 判 员 陈军华
审 判 员 戴梓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刘卓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