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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财保10号

谭少美诉周小华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茶陵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少美,周小华,茶陵县虎山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财保10号申请人谭少美,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申请人周小华,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申请人茶陵县虎山建筑公司,地址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周小华,经理。申请人谭少美与被申请人周小华、茶陵县虎山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备诉至法院。因被申请人周小华、茶陵县虎山建筑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为保障日后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小华、茶陵县虎山建筑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自己车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少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茶陵县城建投资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周小华、茶陵县虎山建筑公司的“茶陵县环线电杆工程奖励基金”3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禁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勇

审 判 员  陈军华

审 判 员  戴梓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刘卓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