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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297号

张雷与卫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雷;卫雪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297号原告张雷诉被告卫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8日出具的(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

一、被告卫雪琴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张雷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如被告卫雪琴逾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被告另支付原告张雷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卫雪琴承担。该款原告张雷已预交,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届期,被告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张雷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卫雪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在本院涉案多起,均未处理结束,其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及房地产均被他案查封或冻结,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海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