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异2号异议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367号。法定代表人郑志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双铺村。法定代表人戴啟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邯山区马庄乡西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邯郸市南环路马庄乡西街村。法定代表人王振山,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武汉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峰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西街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马庄西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银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邯郸银行称,其租赁的是邯郸市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与该公司有租赁关系。该行与邯山区马庄乡西街社区居委会没有租赁关系,本院要求该行停止向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支付租金不妥,请求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邯郸银行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
本院查明,万峰公司与马庄西街邯郸市开元商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邯仲裁字第007号裁决,要求马庄西街给付万峰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等664万余元。后万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邯市执字第78-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庄西街位于邯山区中华南大街东侧开元商务中心第一、二层内面积为772.2平方米的建筑物(邯郸银行中华路支行使用部分)。同日,本院作出(2015)邯市执字第7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邯郸银行将相应租金付至本院。后异议人邯郸银行提出了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邯郸银行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记载所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邯郸市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该合同内容仅表明该合同当事人对所租赁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可,并不产生物权归属的效力,故对其所提异议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树刚
审 判 员 付晓黎
代理
审判员 徐 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振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