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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辖终字第00184号

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与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辖终字第00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春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何奕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民、方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小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延斌,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君,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00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之处,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少君

审 判 员  王 晗

代理

审判员  焦立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