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辖终字第00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春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何奕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民、方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小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延斌,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君,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00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之处,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少君
审 判 员 王 晗
代理
审判员 焦立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