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922号
原告:满增发,住敦化市。
被告:梅海军,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冷雪梅,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增发诉被告梅海军、冷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满增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海军、冷雪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满增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增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满增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雨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