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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922号

满增发诉梅海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满增发,梅海军,冷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922号

原告:满增发,住敦化市。

被告:梅海军,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冷雪梅,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增发诉被告梅海军、冷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满增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海军、冷雪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满增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增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满增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雨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