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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3民初5号

党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党某某,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5号原告党某某,男,汉族。被告牛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以与被告牛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长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