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5号原告党某某,男,汉族。被告牛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以与被告牛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长福 来源:
党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5号原告党某某,男,汉族。被告牛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以与被告牛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长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