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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53号

唐志霞与杨言瑞、高唐县永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志霞,杨言瑞,高唐县永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53号

原告:唐志霞,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仲丽华,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言瑞,男,汉族,32岁,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高唐县永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中续,公司经理地址:高唐县人和办事处三里庄村北段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城,公司经理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八一宾馆临街楼原告唐志霞与被告杨言瑞、高唐县永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高唐县永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B02**(鲁PX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高唐县永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B02**(鲁PX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圣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