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田军,男性,522101198609246011,汉族;
被执行人:遵义精益机械有限公司,565012463。本院受理执行田军与遵义精益机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精益机械有限公司银行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