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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242号

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与洛阳启文养殖有限公司、阮创、王忠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启文养殖有限公司,阮创,王忠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42号

原告: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灵谦,经理。

被告:洛阳启文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站坡,经理。

被告:阮创,男,汉族,1942年4月11日生。

被告:王忠献,男,汉族,1943年3月28日生。

原告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启文养殖有限公司、阮创、王忠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启文养殖有限公司、阮创、王忠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启文养殖有限公司、阮创、王忠献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启文养殖有限公司、阮创、王忠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战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