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42号
原告: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灵谦,经理。
被告:洛阳启文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站坡,经理。
被告:阮创,男,汉族,1942年4月11日生。
被告:王忠献,男,汉族,1943年3月28日生。
原告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启文养殖有限公司、阮创、王忠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启文养殖有限公司、阮创、王忠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启文养殖有限公司、阮创、王忠献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启文养殖有限公司、阮创、王忠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宜阳鑫露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战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