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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2民初40号

陈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2民初40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秦某,农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生育长子秦某甲。婚后原告患有××”,将家庭的8万元看病花光,被告在外挣钱不管原告,原告看病靠自己父母借钱看病,欠下外债4万多,使原告身无分文,不能看病。现原告病情虽有好转,但仍需要继续治疗,被告不为原告尽义务,致使原告不能正常看病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子秦某甲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不承担孩子抚养费;家庭债务4万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秦某辩称:自结婚以来,我与被告一直很和睦,原告和我父母相处一直很好。2011年6月,原告得××”,我带其到北京协和医院和其它医院看病,把婚后家里的6万元都看病了,还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贷了3万元,另借款7万元,都给原告看病了。我一直在管原告,为了能够让原告的病早日看好,我到北京、赤城、沽源等地打工挣钱,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感情尚好,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1份。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六医院病例1份,证明原告病情。3、北京市隆福医院诊断证明及医药费票据3份,证明自己在看病。4、原告自己写的借款明细1份,证明自己借钱看病。被告秦某向本院提供证据:14份医院病例,证明原告看病情况。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的第1、2、3份证据无异议,对第4份证据中认可借过原告大爷的钱,用于原告看病,对其它借款不予认可。对于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生育长子秦某甲。2011年,原告被诊断为××”,一直在治疗中。由于原、被告近来因为看病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以被告不为原告尽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生育一子,原告生病后,原、被告用了数万元家庭积蓄看病,说明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原、被告因为看病等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未出现明显矛盾,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所以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了挽救一个家庭,促进社会和谐,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克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