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39号原告马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王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名扬 来源:
马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39号原告马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王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名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