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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39号

马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39号原告马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王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名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