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138-1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祥,男,汉族,生于1945年6月30日,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禹州市中鑫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中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玉祥申请被执行人禹州市中鑫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404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华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