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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377号

赖文彬与郭伟磐、杨瑞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文彬;郭伟磐;杨瑞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377号原告赖文彬诉被告郭伟磐、杨瑞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郭伟磐、杨瑞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赖文彬借款人民币300万元;

二、被告郭伟磐、杨瑞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赖文彬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赖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原告负担2,832元,由两被告负担16,96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届期,被告郭伟磐、杨瑞暹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赖文彬于2015年11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郭伟磐、杨瑞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瑞暹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本院执行款到位需要一段时间,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