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433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吴红星。委托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宇。被告重庆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聂孝斋。被告重庆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妮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