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行执字第37号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新乡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中行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侯辉生。

被执行人:新乡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孙予微。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新乡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行政罚款一案,本院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新中行审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无人接收。案件受理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2015)新中行审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