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蔡义,女性,522101195705153620,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赵兴华,女性,522101198408073628,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95278486,住汇川区上海路。本院受理执行蔡义、赵兴华与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欣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