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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行执字第29号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百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百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中行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侯辉生。

被执行人:河南百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李柏霖。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河南百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罚款一案,本院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新中行审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无人接收。案件受理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2015)新中行审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