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07号上诉人杨健(原审原告),男,1948年8月17日生。上诉人周杰(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1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筑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黄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峰,男,1969年5月1日生。
上诉人杨健、周杰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筑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健、周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健、周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健、周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海南
审 判 员 白文虎
人民陪审员 刘 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