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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307号

上诉人杨健、周杰与被上诉人南京筑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健,周杰,南京筑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07号上诉人杨健(原审原告),男,1948年8月17日生。上诉人周杰(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1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筑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黄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峰,男,1969年5月1日生。

上诉人杨健、周杰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筑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健、周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健、周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健、周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海南

审 判 员  白文虎

人民陪审员  刘 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