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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487号

侯磊与汪明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磊,汪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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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87号

原告:侯磊。

被告:汪明霞。本院在受理原告侯磊诉被告汪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汪明霞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侯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明霞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陶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媛媛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