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执复5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晓梅。委托代理人葛肖斐,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红,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赵益,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长江,海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青梅,海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炜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王晓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万林。申请复议人王晓梅不服海口海事法院(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海口海事法院认为,《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王晓梅提出书面异议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产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故王晓梅主张海口海事法院司法鉴定技术部门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应依法重新选择评估机构并撤销该院(2015)琼海法执字第177-2号执行裁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晓梅所提异议。申请复议人王晓梅申请复议称,一、海口海事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严重违法。(一)未按规定通知执行人员到场,听证会的笔录上并无执行人员签字。(二)据另一被执行人熊万林说,海口海事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并没有按规定采用电脑摇号方式,而是由其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一个工作人员在填好的选择评估机构的表格上让熊万林签字。(三)未按规定通知王晓梅到场,也未以书面形式将选择评估机构的情况送达王晓梅。
二、王晓梅与熊万林在本案中均系被执行人,两人并无任何法律关系,熊万林代表王晓梅签字的行为无效。王晓梅从未给熊万林出具任何授权委托书。海口海事法院(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104号��行裁定认定熊万林代表王晓梅签字的行为有效,显属错误。综上,请求:1、撤销海口海事法院(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2、责令海口海事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公开随机方式重新选择评估机构,对被执行房产依法重新评估。本院经审查查明,海口海事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苏南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海南炜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炜辰公司)、王晓梅、熊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需要对王晓梅所有的位于海口市国贸二横路16-1号博立大厦401房、402房、403房、现登记在海南天弘基业实业有限公司已备案在王晓梅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4��10号海长流一期8栋1005号房、现登记在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已备案至王晓梅名下位于海口市渡海路88号海口外滩中心一期华府天地1号楼-1层04号商铺进行价格评估,于2015年5月11日向王晓梅送达(2015)琼海法执委字第16号听证通知书及当事人须知,通知王晓梅定于2015年5月14日上午9时在海口海事法院办公楼九楼召开对外委托前听证会,对确认鉴定内容、选择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费用承担及其他应听证内容进行听证,并请王晓梅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带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上述听证通知书及当事人须知由熊万林签收,熊万林在送达回证备注栏中注明“熊万林代收,本人与王夫妻关系”。该送达回证载明的送达地址为海口市海府路美舍小区4栋402房。2015年5月8日,海口海事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办公室)以(2015)琼海法技鉴委字第16号通知书���知执行局参加该听证会,所涉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员曾建华签收。2015年5月14日上午9时,熊万林手持签有王晓梅名字的授权委托书参加听证会,该授权委托书明确王晓梅委托熊万林在与海口苏南村镇银行纠纷一案中作为王晓梅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在海口海事法院召开听证会时,该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主办人员莫雄主持,执行局工作人员张圣府在场,但执行人员曾建华未在场。海口海事法院经过电脑摇号,由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余青梅按开始键启动摇号程序,被执行人熊万林按停止键停止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本次选定的机构为海南第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15年11月10日,海口海事法院作出(2015)琼海法执字第177-2号执行裁定,拍卖上述王晓梅所有的或已登记备案至王晓梅名下的房屋、商铺。2015年12月3日,王晓梅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5)琼海法执字第177-2号执行裁定,依法重新选择评估机构。其异议被海口海事法院以(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晓梅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王晓梅和熊万林两人均系海南炜辰公司的股东,两人身份证上的住址均是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61号之三法官公寓4栋一门402房。经本院询问,两人自认于1997年登记结婚。王晓梅称与熊万林已于2006年离婚,现已不存在夫妻关系,但未按本院要求提供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予以佐证。熊万林提供了户主为熊万林,成员为王晓梅,登记日期为2014年4月21日的居民户口簿,其中记载熊万林和王晓梅的婚姻状况均为离婚,王晓梅与熊万林的关系为非亲属关系。以上事实有海口海事法院的送达回证、听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听证笔录、通知书、相关执行裁定书,王晓梅的授权委托书、户主为熊万林的居民户口簿、熊万林和王晓梅的身份证、海南炜辰公司的股东信息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海口海事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选择委托评估机构的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王晓梅主张重新选择评估机构,对拍卖的房产重新进行评估的理由是否成立。其中包括三个问题:
一、海口海事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否随机选择委托评估机构。
二、是否通知执行人员及执行人员是否到场。
三、是否通知王晓梅及王晓梅是否到场。
一、关于是否随机选择委托评估机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根据有熊万林签名确认的听证笔录的内容,海口海事法院经过电脑摇号,由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余青梅按开始键启动摇号程序,被执行人熊万林按停止键停止摇号程序,选定海南第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委托评估机���。以上足以认定该评估机构是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随机选择的,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听证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熊万林自己签字确认的,王晓梅和熊万林现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王晓梅主张海口海事法院不是随机选择委托评估机构,并无事实根据。王晓梅以此为由请求重新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是否通知执行人员及执行人员是否到场的问题。《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本案中,海口海事法院执行人员曾建华在���2015)琼海法技鉴委字第16号通知书上签名注明收到该通知,足以认定海口海事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选择评估机构前已尽到通知责任。虽然执行人员曾建华在选择评估机构当日未到场,但执行局已有工作人员张圣府到场。且《若干规定》第八条仅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通知责任,并未规定执行人员接到通知后未到场的法律后果。同时,选择评估机构的工作依法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执行人员没有到场并不影响该项工作的合法性及选择结果的公正性。王晓梅以执行人员未到场为由主张重新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是否通知王晓梅及王晓梅是否到场的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王晓梅和熊万林结婚后,双方的户口登记在一起,身份证上的住址一致,夫妻关系已被常人所认知。王晓梅与熊万林现虽称于2006年离婚,但其两人当时并未将情况告知海口海事法院。相反的是,海口海事法院在向王晓梅送达听证通知书时,找不到王晓梅,熊万林却自称与王晓梅系夫妻,导致法院按照上述法条规定的方式将听证通知书交由熊万林签收。在海口海���法院召开听证会时,熊万林又手持签有王晓梅姓名的授权委托书,自称受王晓梅的委托参加听证会。如果王晓梅和熊万林当时已经离婚且未受王晓梅委托,熊万林应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海口海事法院对此并不知情。退一步说,即使海口海事法院在送达听证通知书及召开听证会时,未让熊万林提交其与王晓梅存在夫妻关系的身份证明材料,未对熊万林的身份认真进行核对,即由熊万林代王晓梅签收听证通知书,认定熊万林系王晓梅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工作上存在瑕疵,但王晓梅也不能据此为由主张重新选择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准许”。王晓梅所提异议和复议理由中并未主张本案选定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质。海口海事法院在送达听证书和召开听证会时未对熊万林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对所造成的工作瑕疵,不影响对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和对财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并不属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应予准许重新评估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作出判断。本案中,海口海事法院召开听证会时,被执行人熊万林到场,不管熊万林和王晓梅当时是否已离婚,熊万林能否作为王晓梅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两人均存在利害关系,在执行案件中同系被执行人,亦同系被执行人海南炜辰公司的股东,对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负有共同债务,属于共同利益的一方,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熊万林自然会维护王晓梅在选择委托评估机构时的利益。同时,本案并非当事人协商,而是随机选择委托评估机构,这是最能保证该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的方式。另外,评估价仅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参照,在拍卖中还要进行公开竞价从而确定拍卖成交价,可以保证王晓梅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故王晓梅主张重新选择委托评估机构、重新对被评估财产进行评估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海口海事法院(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王晓梅的异议结果并无不当。王晓梅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王晓梅的复议申请,维持海口海事法院(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vyynncgbhzijbyjybc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林 岱
审 判 员 汪亚琳
审 判 员 曹绪海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荣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