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410-1号
申请执行人:罗晓峰,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司天民,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司亮亮,男,1991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罗晓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代理费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70元、执行费30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应尽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司亮亮在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X区腾徽苑X幢XX室有一处房产,2015年1月27日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对该房产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司亮亮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X区腾徽苑X幢XX室房地产一栋。
二、被执行人司亮亮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司亮亮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司亮亮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黄结弟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虞盛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四十二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承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