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李嘉辉。被告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6号楼中海大厦。法定代表人夏显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辉与被告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嘉辉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辉撤回对被告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830.5元,由原告李嘉辉负担。
审判员 宋治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左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