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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初93号

李凤霞与杨宝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李凤霞,杨宝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初93号原告李凤霞,住敦化市。被告杨宝忠,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霞诉被告杨宝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蔺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