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初93号原告李凤霞,住敦化市。被告杨宝忠,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霞诉被告杨宝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蔺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