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万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7789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010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万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万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万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万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3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震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