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759号
原告:修申,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张东林,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修申诉被告张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跃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