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张焕勇,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郭世祥,联系方式。张焕勇申请郭世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一初字第13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焕勇于2015-1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一初字第133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占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