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334-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东。被执行人王世生。被执行人周茂山。张玉东与王世生、周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审结。该案(2015)青庙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365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长亮
审 判 员 刘希庆
代理
审判员 王 清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曲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