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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334-1号

张玉东与王世生、周茂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东,王世生,周茂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334-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东。被执行人王世生。被执行人周茂山。张玉东与王世生、周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审结。该案(2015)青庙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365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长亮

审 判 员  刘希庆

代理

审判员  王 清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曲文涛 关注公众号“”